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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促进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二、会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本协会会费标准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

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一般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

三、收取会费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分享行业人力资源管理动态信息

1、定期向会员赠送《建设人才》杂志。

2、定期向会员发送《协会工作简报》。

3、为会员提供各类协会调研报告和各种信息资料。

(二)指导会员单位编制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推进劳务管理体系建设;会员享有在协会建立的“首都建筑业用工服务平台” “首都建筑业用工价格信息平台”“首都建筑业施工作业队伍市场资信平台”查询服务权力。

(三)享受在《建设人才》杂志、协会网站上进行会员单位先进人员事迹宣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交流、专业理论研究文章发表等服务。

(四)享有参加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的建筑行业劳务管理及人力资源专业研讨会和国内外业务考察学习活动权利。

(五)有权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活动和加强党建的红色教育活动。

(六)享有参加会员大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协会领导,按规定听取协会重大事项报告,按章程投票决定协会重大事项权利。

四、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每年度收费一次,一次性交清

协会于每年一季度向会员单位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书,各会员单位应在接到交纳会费通知书后及时交纳;所有会员均应在当年12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协会财务部统一出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无特殊原因1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本协会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部门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会费记账科目,每年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三)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为会员服务的公益活动。

(四)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五)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行政开支和组织开展协会各项工作。如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会务开支、误工补贴、旅差交通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六)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审批实行会长负责制,大项支出如设备购置,大中型会员活动,捐助项目等,要经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会费的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执行情况。

 (二)协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协会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本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三)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社团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四)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七、本办法经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2019年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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