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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将纳入“黑名单”!该地发文!
添加时间:2022-12-20信息来源:建筑时报微信公众号作者:

 

(本报讯 记者 顾今) 为切实保障上海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权益,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上海市现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相关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适用于本通知。本市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

(二)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且处置不及时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作《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责任企业。责任企业有异议的,应当在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责任企业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辩意见并做好《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陈述申辩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责任企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知要求,及时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通报表》报送市安质监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材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无误后将黑名单统一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示对象对事实认定、通报流程等提出异议的,由市安质监总站组织复核,复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六、根据本市建筑工程农民工欠薪矛盾高发的阶段性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每年4月集中通报1;针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欠薪事件,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专项通报。

七、公示期满后,市安质监总站将拟列入黑名单的汇总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开通报。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和负责人,由市安质监总站依托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记录不良信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八、自通报之日起,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企业惩戒措施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根据国家、本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二)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规定,责任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在公布的1个月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三)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扣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并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级。

九、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通报批评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工地实名制管理、市场承发包行为巡查等监督管理时,提高检查频次和检查范围,加强重点监管。

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黑名单管理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202311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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