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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改革保证金制度盘活建筑业企业现金流
添加时间:2020-7-7信息来源:中国建设报作者:朱永斌

 

编者按: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是建筑业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总站站长朱永斌总结浙江省改革保证金制度经验,带来的六条举措,值得深思与借鉴。

为贯彻浙江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工作要求、着力推动建筑业在六稳”“六保中发挥独特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建了建筑业和房地产专班,设立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小组,加快推进建筑业惠企减负政策研究。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10个部门出台《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健全工程保函+信用挂钩机制,大幅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于2020630日起施行。据初步测算,保证金改革政策落地后,算上乘数效应,房建市政领域一年可释放现金流上千亿元。

一、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解决现金方式缴纳比例偏高的问题。2020630日后招标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推行工程保函,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原先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二、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以解决保证金缴纳额度偏高和资金沉淀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至5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降至2%,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可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降至1.5%。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设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分账基准比例,如房屋建筑工程从25%降至20%。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在工程承包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下一期及后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适当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有力释放结余资金。

三、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以解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以解决信用机制激励不够的问题。建立信用评价与保证金缴纳挂钩机制,对信用评级最高的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对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返还原先已缴纳的保证金。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3倍。

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与施工过程结算政策形成合力。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2020630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

六、全面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形成共同推进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担保市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保函根据人力社保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立即兑付理赔。

6月中旬开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相关部门,已启动为期两个半月的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行动,纠正违规设立和收取、超标准收取、超期限滞留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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