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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3-13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作者:

 

京建发〔202055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本市建筑市场的平稳有序,我委制定了《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

  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本市建筑市场的平稳有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影响和疫情影响期间均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算。

  二、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确定停工期间损失费用及其相应承担方式;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三、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疫情影响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后,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停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工期顺延期间;可顺延工期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承包人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导致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或顺延工期的原则。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四)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调增的价款列入其实际发生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

  四、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未停工且疫情影响期间持续施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发承包双方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的指导。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和施工消耗量变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市场主体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36印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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