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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江苏多部门出新规整治欠薪 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将付出更高代价
添加时间:2019-12-13信息来源:中国江苏网作者:

 

中国江苏网126讯 记者获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121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还明确了建筑工人工资到底由谁承担。对于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单位将提高缴存合同保证金金额。

建筑工人采用实名制,发放工资谁承包谁负责

《办法》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不得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工资

建筑企业不得以应收工程款未到账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建筑企业应当把专职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写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

《办法》还规定建筑工人工资和工程款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并将建筑工人工资存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总承包企业要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用工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

拖欠工资的企业缴纳合同保证金比例会提高

为了加大监管力度,还将按时发放工资列入竣工验收前的督促检查项目。另外,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

记者 季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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