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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12-8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作者:

 

京建发〔2017501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要求,我委取消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共计8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7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共计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设定依据

事项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我委门户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公众媒体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3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二条: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公众媒体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八条: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公众媒体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6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新闻媒体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工作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构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我委门户官网免费发布公告。

8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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