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CIH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市政集团、住总集团、中建一局、城乡集团、新兴建总和中关村建设等建筑施工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建筑业人力资源的素质提高、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本协会的办会宗旨是“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政府”。本协会的办会理念是:“发展协会,规范行业,服务企业,实现价值”。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建委的领导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订企业资质初评量化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企业资质的初评工作。
(二) 制订外施企业信誉考评标准和外施队伍劳务作业等级及优秀队伍的评比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对从事建筑业的外施企业和外施队伍统一进行施工业绩考评,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三)依据市场变化,修订完善专业与劳务招投标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为招投标双方提供代理服务。
(四) 建立人力资源库,举办高、中、低级不同层次的人才招聘洽谈会,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开展职称评定服务。
(五) 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咨询服务等。
(六)开展行业理论、管理、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七)组织高层管理人员理论论坛、经验交流会,国内外学习考察等,了解动态,广交朋友,开阔视野。促进行业内的学习与交流。
(八)编辑专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为建筑行业发布各类信息、广告、最新政策、行业考评结果,发布北京市建筑业各类人力资源指导价格。开展理论探讨、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等。
(九)协调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
(十)承担政府转换职能、简政放权后,委托本协会完成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取个人为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的范围:
1、 建筑、市政施工、安装、装饰企业;
2、 房地产开发、监理公司;
3、 外地进京施工企业;
4、 大、中型建材生产、销售公司;
5、 人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6、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的范围:
在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和符合资格标准,独立执业的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经济师。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市有合法营业资格,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实力。企业信誉良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无偿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协会有偿服务的最惠权;
(五)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按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五)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尊重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研究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考评方案和实施方法;
(十二)决定本协会的大型活动是否举办;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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