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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大企业集团:
根据北京市建委“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北京建筑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和各省市驻京建筑业管理处决定组织开展2007年度进京劳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工作。
一、考核及评价范围
所有2007年度进京承担施工任务,2008年仍承担在京施工任务的外地进京劳务企业均属考核及评价范围。
二、考核和评价标准
按市建委京建法[2007]825号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筑业联合会文件京建联[2008]23号关于颁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考核和评价结果的应用
1、未发生市建委监管扣分超标,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合格的劳务企业;上一年度达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价标准的诚信优秀的劳务企业,经市建筑业联合会评审委员会批准,颁发“首都建筑业外地进京诚信劳务企业”证书。
2、未发生市建委监管扣分超标,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合格;上一年度达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评价标准的诚信合格的劳务企业,经各省驻京建管处和北京市劳务企业诚信评审专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省(市)建筑业进京诚信劳务企业”证书。
3、未达到以上两项标准,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合格的劳务企业,由各省驻京建管处和北京市劳务企业诚信评审委员会颁发“××省(市)建筑业资质动态考核合格劳务企业”证书。
4、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的劳务企业,以及未参加年度考核及评审的劳务企业,须由各省驻京建管处和北京市建委重新评审进京劳务施工资格。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也将在会员单位内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在重新审批进京施工资格期间,暂停使用考核评审不合格企业。
5、对北京市建委发布的“信誉警戒提示外地建筑业企业”不予申报评审诚信企业。
四、评定费用
1、北京市建筑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中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受理考核、推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宣传费等。劳务企业评审费用按市建筑业联合会规定标准收取。
2、评审费用由各省驻京建管处统一收取后上交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上报使用。
3、费用使用:按建筑业联合会和人力资源协会有关办法执行。
五、考核和评审组织:
1、由各省驻京建管处负责将文件和北京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定申请书发放到在京劳务企业,并安排部署考核评审工作;
2、考核申报评定工作要求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劳务企业申报和建管处初审工作;5月10日前完成各级评审工作。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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