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 (试行) |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协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措施及涉及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重大事项的制定; 3.涉及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学习以及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 4.协会年度收支计划、财务结算、审计工作和整改措施的研究制定; 5.协会会员单位及协会员工表彰奖惩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6.涉及协会机构变动、负责人调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等重要人事工作的决定; 7.涉及协会职工工资调整、奖励发放、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 8.协会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处置; 9.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部门负责人岗位的调整; 3.后备部门负责人的推荐和选拔; 4.员工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解除及调入和调出; 5.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人员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项目的安排和调整及项目的融资; 2.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规划调整及变更; 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10万元以上);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款项支出由协会会长(法人代表)决定; 2.单项经费支出在30万元以下的款项支出由协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3.专项经费拨付在3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研究决定;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协会会长(法人代表)负责制,党支部书记参加协会重大决策,对重大问题通过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在召开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协会重大决策时,党支部书记应当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室负责同志参加。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研讨,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1.酝酿决策 (1)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拿出初步意见,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2)重要部门负责人任免,应根据协会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部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根据有关权限规定批准决定。 2.集体决策 (1)会长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2)会长办公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会长办公会会议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3.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策后,由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分叉的,由会长办公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应由会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协会会长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会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为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由协会办公室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北京市社团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等规定,上报北京市民政局或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组织处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办公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上主管部门要求变化和实施中具体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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